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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內蒙古自治區電力行業協會各專委會的管理,提高專委會工作質量,明確機構職責,特制訂本辦法。
一、機構職責
(一)專委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會員單位推薦,經行業協會審核,專委會選舉產生。專委會設秘書1名,由行業協會秘書處相關部門人員擔任,負責日常服務聯絡工作。
(二)專委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專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制度,其權力機構是專業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專委會委員人數原則上不少于11人;專委會全體會議負責制定專委會工作計劃和任務,制定和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審議和批準專委會工作報告。
(四)主任、副主任任職條件:
1.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2.在業務領域內有較高造詣或有較大影響;
3.熱心本社團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5.主任委員、副主任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6.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專委會主任職權:
1.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
2.檢查委員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專業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主任因故不能履職,委派副主任委員代行職權。
(六)專委會每屆任期5年;負責人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專業委員會換屆之后,將換屆選舉結果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二、業務活動
(一)專委會的各項業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及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得違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二)專委會應切實體現在該專業領域的引領作用,原則上須每年組織一次該領域的業務交流活動或培訓班;積極承辦相關論壇;完成協會交辦的相關任務;保障承諾用于專委會工作的資金依法依規使用。
(三)專委會以協會名義舉辦節慶、論壇、研討會、博覽會、展會以及各類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須履行活動報批手續。原則提前2個月將開展活動的備案申請及活動工作方案(包括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范圍、組織機構、經費籌集使用、安全預案)報秘書處,由協會向有關部門履行備案、公示手續。
(四)專委會因傳播信息的需要可以編輯、策劃與學術和自身研究領域相關的書籍報刊或音像制品。上述書籍報刊或音像制品出版、發行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新聞出版行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與有關出版機構合作進行。
(五)協會可以委托專委會開展與其專業領域有關的各類業務活動。專委會受協會委托也可以代表協會承擔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交付的科研課題或研究項目,在課題或項目結題后應形成總結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三、日常管理
(一)協會秘書處對各專委會的業務活動提供業務指導,業務指導的內容一般包括:
1.傳達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對專委會業務開展的意見和建議;
2.通報行業發展的形勢和有關政策、規章;
3.向專委會推薦專家學者人選;
4.根據需要和專委會要求聽取工作報告;
5.根據工作需要,對專委會業務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6.按有關規定,轉發或發送有關文件。
(二)專委會不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專委會日常業務收入或接收的捐贈、資助由協會秘書處代收,納入協會財務統一核算管理,不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用于該專委會組織開展的業務活動或專項活動。涉稅收入由協會秘書處依法向稅務部門納稅。
(三)專委會開展業務活動可以接受來自社會的捐贈或資助,接受捐贈或資助必須符合規定的專委會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捐贈或資助款物的使用方面必須根據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四)協會秘書處負責各專委會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的主要事項包括:
1.審查專委會常設辦事機構的設立和人員情況;
2.審查其負責人和內部管理情況;
3.審查其財務收支及經費管理情況;
4.審查各類業務活動的情況;
5.秘書處認為需要審查的其它事項。
專委會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協會秘書處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由秘書處匯總后向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匯報。
(五)協會對各專委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章程》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事項,經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可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頓、撤銷等處罰,并協助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四、其他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電力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